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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:《中山市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意见的规定》的修订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微信公众号文章 时间:2022-11-08 分类:相关法规
为贯彻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建立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,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

为贯彻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建立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,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,中山市修订印发了《中山市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意见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
《规定》共十五条,分别从适用范围、职责分工、意见征集对象、征集渠道、意见处理反馈、公平竞争审查和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,让行政机关在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有章可循。《规定》建立了涉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、制定、******、实施等阶段企业家参与机制,并通过合法性审核等措施,保障意见征集相关规定能够落地。

1.涉企规范性文件起草时,起草单位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意见,特别是民营企业、劳动密集型企业、中小企业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主体的意见。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、专业性较强的涉企规范性文件,可吸收专家学者、企业家共同参与起草。

2.涉企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时,除了通过综合运用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报纸以及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征集意见外,此次修订还新增了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联系点协助收集企业家、企业、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提出的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内容,并强调行政机关要对收到的意见认真研究,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,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。

3.涉企规范性文件******时,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过渡期,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,为企业执行制度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。

4.涉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,及时了解企业家对文件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,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。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,将作为涉企规范性文件修订、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。

《规定》的******,旨在保障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企业家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进一步增强涉企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协同性,让企业家全程参与到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,进一步健全宏观和微观的传导机制,保证政策更接市场地气、更能精准落地,对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,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