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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有哪些要点?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微信公众号文章 时间:2022-09-07 分类:相关法规
2022年6月1日,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

2022年6月1日,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 2367-2022)。该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,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、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,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

标准解读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—2022)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

主要内容包括: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。



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—2022)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

主要内容包括: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。